电话:020-85636296
传真:020-85675135
电邮:ycsw29@163.com
手机热线:13763321863
:137-6332-1863
:137-1089-4352
:137-6085-5235
业务微信,扫码联系
邮编:51000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05号
伟诚广场1209房
2024年1月1日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将正式施行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2024年1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办法》明确了
激发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
三大举措
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代替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
在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方面
《办法》作出
五个规定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
政府部门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
企业标准技术水平低于推荐性标准不明示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广大企业
这六方面规定
一定要注意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的,应当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