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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工作过,该领哪个地方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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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工作过,该领哪个地方的养老金?



如何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外省户籍参保人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参保地=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地≠户籍地→最后参保地缴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地≠户籍地→最后参保地不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地≠户籍地→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注意: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2、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第二条处理。



对于临时账户:

1、以上确定方法不包括临时账户,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对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

2、在广东省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情况: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后才首次在广东省参保、且首次参保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在广东省属于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举个例子更容易理解

案例一:

李叔毕业后在浙江工作参保缴费9年,之后又去上海工作参保缴费12年,目前在户籍地江苏工作并参保。他下个月退休,在哪领养老金呢?

答: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在户籍省参保缴费的情况,直接在户籍所在省江苏退休领养老金就行。


案例二:

杨阿姨先在老家山东工作并参保缴费11年,之后随儿子去安徽工作参保缴费10年,然后又去河南工作,到退休年龄时已在那参保缴费6年,她在哪领养老金呢?

答: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在户籍省参保缴费,且有缴费满10年的省的情况,在最后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的省安徽领取待遇。


案例三:

刘大爷户籍在山西,在山西参保缴费一年后,就去河北、河南、湖南、湖北、江西、广东打工了,可是没有一个省参保缴费满10年,他在哪领养老金呢?

答: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在户籍省参保缴费,且每个省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情况,在户籍所在省山西退休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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