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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知情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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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的完善

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权利,对股东主张其他权利十分关键。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动在于以下四点:

第一点,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的规定。本次公司法修订,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包括需记载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需记载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从而与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相配套。

第二点,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包括收据、发票、支票等,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时及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记账凭证是财会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载经济业务的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并作为记账依据。以往法律仅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而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制作形成的,较为粗略,股东仅凭会计账簿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新增了查阅会计凭证的规定,股东可以从源头查找公司账务有无问题。

第三点,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材料的保密义务。

第四点,股东可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同样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穿透查阅规则,为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派生诉讼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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